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5149号
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九樵路西桥楼涌工业区***厂房1号车间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78580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西堤社区人民路2299号(九重天花园9栋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NY8G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新技术开发区***技创新创业产业园三期标准化厂房4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QY40C2U。
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泰建设有限公司、湖***泰建设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7元(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2354元),由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17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