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臻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臻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5230号
原告湖南臻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鹿角园中路**附**。
法定代表人: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立光,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金山国际广场108C
法定代表人:欧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滴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臻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旺寿老年康复疗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臻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臻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湖南臻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虹
法官助理邓芬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