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湘商世纪鑫城)。
法定代表人:杨正凡,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审被告:阳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审被告: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北2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齐艾红,任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原审被告阳成、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22)豫1024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认为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鄢陵县,但上诉人认为本案没有书面合同,河南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管辖地法院应为上诉人所在地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22)豫1024民初222号民事裁定。2、请求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以一方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诉状以及原审被告的陈述,能够证实被上诉人提供劳务的地点在鄢陵县,劳务合同履行地在鄢陵县,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许宏伟
审 判 员 董盼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东昊
书 记 员 谷 雨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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