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瑞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02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湖南瑞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湘商世纪鑫城)2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社区碧桂园小区43栋1单元1302号。
法定代表人:冯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北、天华路东开源商务文化中心(湘商世纪鑫城)25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正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瑞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凡劳务公司)、常德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城房产公司)、湖南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熠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瑞凡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碧城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熠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64308.16元(321540.8×20%)。2.判决碧城房地产公司及宇熠建设公司就瑞凡劳务公司应付给***的劳务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瑞凡劳务公司辩称:1.***现在的起诉与之前法院已判决的诉请不一致,之前是支付劳务工资,现在是支付劳务工程款,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能够证明被告有义务向***支付劳务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2.根据瑞凡劳务公司与***所签合同,我们认为没有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因此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不应支付工程款。3.因***承揽行为有工程质量的瑕疵,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5%的质保金应该予以扣除,多出的部分也应在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目前已经支付的整改费用是34099元。
碧城房产公司辩称:1.碧城房产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对其主张的事实及依据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碧城房产公司没有向***支付任何合同款的义务,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碧城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宇熠建设公司就承包常德朗州府项目货量区装修工程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碧城房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宇熠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双方尚未就该工程完成结算,故碧城房产公司不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
宇熠建设公司辩称:我们与***没有合同关系,故***起诉错误,我们不需要承担合同款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30日,碧城房产公司(发包方)与宇熠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常德朗州府项目货量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及内容为常德朗州府项目货量区装修工程1#-9#栋公共区域及室内装修工程,不含部分楼栋已施工完成的样板房及大堂。宇熠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装修工程转包给瑞凡劳务公司。
2019年9月6日,瑞凡劳务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承包施工泥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的项目货量区装修工程中的泥工工程劳务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常德朗州府碧桂园4号栋共15层;工程承包方式: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成品保护、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为:工程款=工程量*综合单价;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60%进行支付,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总价80%,竣工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支付至95%,5%作为质量保证金。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如发生有施工质量不合乎验收标准要求的,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返工,相关返工材料及人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如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2020年9月10日,***起诉瑞凡劳务公司、碧城房产公司,本院作出(2020)湘07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认定***承包的案涉工程于2019年完工交付。2020年8月9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321540.8元。***与湖南瑞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因案涉工程整体尚未验收结算,仅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总价80%的部分予以支持,剩余20%部分的工程款因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尚未成就未予支持。现***认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故诉如前请。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常德朗州府项目货量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施工泥工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瑞凡劳务公司与***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案涉工程并依约完工交付,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承揽工程总价款为321540.8元,现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3675号民事生效判决已按照合同约定支持***80%的工程款。关于剩余20%部分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泥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总价80%,竣工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支付至95%,5%作为质量保证金”,现***未提供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宇熠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5%,质量保修期已过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剩余20%部分的工程款已达到给付条件,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待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鲁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裴国芳
书 记 员 侯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