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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12月18日。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6月22日。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4月27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170万元;***对上述退还履约保证金款项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应该履行部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缴纳35万元执行款,其中20万元执行款用于支付三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5万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的登记信息,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海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杰 书 记 员 吴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