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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12月18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6月22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 被执行人四川安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安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7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向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795822元,后续拖欠租赁费案约定单价续计,并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按月息1.2%违约金计62098元,后续违约金续计,四川安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四川安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首次执行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自行达成了支付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天地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3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杰 书 记 员 吴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