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民初577号
原告:**县***大型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县汉源街道办***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6MA6YT4UT69。
经营者:***,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县汉源镇***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涪滨北路5号威尼斯城A区1栋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E80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58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中段。
被告:**,男,生于1970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红牌村。
被告:***,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浮桥街。
原告**县***大型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安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大型钢模租赁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大型钢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县***大型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许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