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0民初25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千橡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千橡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千橡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毕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