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骄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山东骄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翠,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山东骄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上列当事人(2018)鲁1482民初2843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235387.80元,案件受理费4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赔偿10000元,被执行人山东骄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25000元,剩余赔偿款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82执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安其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