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2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3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翠,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骄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8)鲁1482民初2843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二、查封期限2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