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56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被告: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554号5号科研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4501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