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25行审41号
申请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24014383276T,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
负责人胡建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金海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季国其,该公司负责人。
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作出射港责改[2019]第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完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限期其于2019年6月5日前整改完毕。该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亦未按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完毕。2020年2月20日,申请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作出射港责改[2019]第0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拆除违法建设的港口设施。该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亦未按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完毕。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港口设施义务。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作为县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射阳港经济开发区金海岛大桥以东约400米、射阳河左岸处建设的风力塔筒和钢管桩项目配套码头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的行为,违反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射阳县港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射港责改[2019]第0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拆除违法建设的港口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多
审判员 蒋松
审判员 夏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