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86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长,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金海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季国其,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长、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