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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村村。
法定代表人:殷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根,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