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村村。
法定代表人:殷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根,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