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格林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永利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计1145.5元,由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斌******
人民陪审员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