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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格林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1587号******
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格林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格林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永利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计1145.5元,由原告广州永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斌******
人民陪审员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