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济南格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秀珍。
原告***与被告济南格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游晓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