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高桥社区雅村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LP0F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众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AUR8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众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2执1865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睿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