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聚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聚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325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金华市聚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28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聚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