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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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325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金华市聚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28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聚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