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2852号
原告:金华市堰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金华市金东区高恒东方明珠花园C08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工业园区天晟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金华市堰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堰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堰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