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5民初4402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工业园区天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5806928XG)
原告**诉被告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