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88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工业园区天晟路。
法定代表人:***。
***与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傅建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