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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825执254号
龙游笑哥建材经营部、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游笑哥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2021)浙0825民特51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游笑哥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货款79003元、利息10000元及执行费1085.05元,共90088.0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825执25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