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131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路交叉口向东万和家苑南苑一号楼三单元5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6JGC1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名门城20号一单元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904723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项共计3670元,由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