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299号
原告:青岛瑞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奥利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名门城20号一单元1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瑞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瑞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瑞隆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