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131号之二
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与**路交叉口向东万和家苑南苑一号楼三单元5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6JGC1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名门城20号一单元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904723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41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