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越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346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新越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新越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新越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39元,由原告东阳市新越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叶春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方俊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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