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5476号
原告:代顺金,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金东区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金东区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蟠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8525624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顺金与被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