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815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蟠松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大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