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潘文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3029号之二
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蟠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东阳市。
被告: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千岛湖镇新安大街8号501室(豪情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徐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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