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

***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9853号
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蟠松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杜纲,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过**,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厉兆成,男,1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跃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镇卢三村东嵊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双,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过**、***、***、东阳市跃飞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文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新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