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红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红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红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东升东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9M41G7L。




法定代表人:陈红亮。




被执行人: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住,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上章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E9NDK15。




法定代表人:叶永龙。




申请执行人武义红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景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诚信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29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未正常经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已扣划1900元,其中1000元已作为被执行人因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令的罚款,900元作为诉讼费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叶永龙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7执8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赵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