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4民初159号
原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对过(原农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英,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高槽巷5号1号楼2单元211室。
法定代表人:赵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77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潘红杉,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宏
人民陪审员  角太
人民陪审员  闹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