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向军。
上诉人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5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等法律关系,本案亦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认定问题,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设计服务费及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