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4251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04282。
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48084800。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6042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