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387号
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500号***拾光里商用小区1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久久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90号主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久久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