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764号
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500号***拾光里商住小区1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久久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90号主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新疆久久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久久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