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47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EOTH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倪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