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2305号
原告:宁国市皖宁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津南巷南星小区2幢2单元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81MA20QY8K3F。
经营者:熊炜,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王桥,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47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EOTH8K。
法定代表人:吕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宁国市皖宁工程机械服务部与被告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宁国市皖宁工程机械服务部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皖宁工程机械服务部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皖宁工程机械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宁国市皖宁工程机械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