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上美锐创空间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2900号
原告: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E0TH8K(1/1)。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煌华,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上美锐创空间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6BJ09。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上美锐创空间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聚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诗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