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02民催11号
申请人: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街33号南幢西4-202号。
法定代表人:章文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845645,出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为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金华金东支行,收款人为金华傅村城镇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备注为傅村镇苍头村五号路排水工程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