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0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街33号南幢西4-202号。
法定代表人:章文娟,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赫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1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飞明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