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372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全民双创园。
法定代表人:胥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安川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健康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郝焕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川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川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15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川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付春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