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全民双创园。 法定代理人:**1,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川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健康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江苏**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5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2021)苏0903民初5372号民事裁定,依法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沪江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裁定以***申请对增项鉴定后未交纳鉴定费用造成鉴定机构退鉴,从而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无法确定,***的一审诉讼请求不明确而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2019年5月10日,***与沪江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总价为510万元且为一次包死价格。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合同的包死价510万元先行认定,扣除已支付工程款,从而对未付工程款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以增项部分未鉴定进而认定***一审诉讼请求不明确是错误的,直接驳回***起诉程序违法。2.一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是具体明确的,一审法院应以查明的客观事实作出判决,图纸范围内约定了510万包死价,增项部分有签证单、照片等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以增项部分鉴定机构退鉴而驳回起诉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是剥夺了***的诉权。二、增项部分鉴定机构的两次退鉴过错不在***,一审法院作为鉴定机构入库选定部门,应对其乱收费问题进行管理、规范,并应重新选定鉴定机构,而不是把所有过错推给***。1.增项部分鉴定一审法院原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量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标的额不足50万元,鉴定机构先是要求交纳3万元鉴定费,经***沟通及向一审法院汇报后,鉴定机构又改为2万元。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的工程造价鉴定不足50万元,鉴定费最多5000元。后因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乱收鉴定费的问题,一审法院启用备选鉴定机构江苏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增项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2022年11月10日,备选鉴定机构江苏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知要求***于11月14日前缴纳鉴定费5万元。***立即与鉴定机构沟通,表明其要求缴纳鉴定费5万元过高,同时违背相关收费标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违规收费问题向一审法院再次提交书面的情况汇报,请求对江苏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乱收鉴定费的行为进行处理、结束,并立即启动鉴定工作。3.***认为一审法院不能把鉴定乱收费的法律后果让***承担,鉴定机构作为一审法院名录入库单位,同时又受一审法院委托,其乱收鉴定费的行为,一审法院有权同时也有义务加以管理、规范。否则一审法院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一审法院认定退鉴的过错在***,从而驳回***的起诉,对***不公正。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沪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386501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沪江公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公司与沪江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蓝图上所有的工程项目:围墙粉刷、给排水、传达室、三层生产楼土建、生产厂房土建、室内外地坪、水电消防等,生产产房钢构、钢结构维护、钢结构门窗等。承包总价为8380000元,备注:土建部分5100000元,钢结构部分3280000元。承包价格包括各项材料费、施工期间沪江公司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机具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资料费、检验费及不可预见的各项费用;合同单价为一次包死价格,浮动部分依据补充条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为:1.工程主体完成付工程款土建部分的20%;2.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土建部分的30%;3.工程验收合格后,春节前付土建部分的20%;4.因合同乙方***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行方的相应责任。补充条款为1.沪江公司支付所有的税费、检测费(含钢结构)、资料费等,如需**公司支付,则在总合同价中扣除;项目(含钢结构)所涉及的资料由沪江公司提供,相关费用自理,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沪江公司需完成前期招标、资料,中期项目施工的所有事项,后期竣工验收直至配合**公司拿到产权证书方可;2.绿化项目不含该合同总价内,需另行协商;3.合同总价中,已含5000平方路面(2250平方300mm8%灰土+300mm8%灰土+200mmC30,2250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50mmC30,500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00mmC30);实际结算时,地坪工程量多退少补按照实际路面的等级实际面积计算。单价:300mm8%灰土+300mm8%灰土+200mmC30为130元/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50mmC30为110元/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00mmC30为95元/平方。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5月10日,沪江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蓝图上所有的工程项目:给排水、传达室、三层生产楼土建、生产厂房土建、室内外地坪、水电消防等、避雷等。承包总价为5100000元,注:该价款为含税价。承包价格包括各项材料费、施工期间沪江公司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机具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资料费、检验费及不可预见的各项费用;合同单价为一次包死价格,浮动部分依据补充条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为:1.工程主体完成付工程款土建部分的20%;2.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土建部分的30%;3.工程验收合格后,春节前付土建部分的20%;4.剩余土建部分工程款于次年的八月份全部结清。补充条款为1.***支付所有的税费、检测费(含钢结构)、资料费等,如需沪江公司支付,则在总合同价中扣除;项目(含钢结构)所涉及的资料由***提供,相关费用自理,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需完成前期招标、资料,中期项目施工的所有事项,后期竣工验收直至配合业主拿到产权证书方可;2.绿化项目不含该合同总价内,需另行协商;3.合同总价中,已含5000平方路面(2250平方300mm8%灰土+300mm8%灰土+200mmC30,2250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50mmC30,500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00mmC30);实际结算时,地坪工程量多退少补按照实际路面的等级实际面积计算。单价:300mm8%灰土+300mm8%灰土+200mmC30为130元/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50mmC30为110元/平方,200mm8%+200mm8%灰土+100mmC30为95元/平方。……6.***需提供该合同价款70%的材料票,且支付工程款的11%的税费,否则沪江公司有权在其工程款中扣除,以完备财务,税收要求。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进场进行施工。2019年12月28日案涉**公司1#厂房及传达室工程共七个部分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消防经验收评定均合格,单位工程综合评定为合格。后**公司依法取得产权证书。 **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沪江公司支付51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65600元,于2019年7月8日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7月9日500000元,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360000元,于2019年8月26日支付510000元,于2020年1月12日支付1250000元,于2020年9月14日支付2897400元,合计支付7593000元。 2020年9月7日,**公司与沪江公司签订《结算书》,载明:一、合同价5100000元,减项-560000元(见附件一);1.工程合同造价510万元整,结算减项按-56万元计,其中包括工程预算中未做的项目及地坪灰土比例不足项、混凝土厚度不足项,经测算地坪灰土比例不足、混凝土厚度不足仅原材料成本部分就需要-32.84万元,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在实际结算时按-12.02万元计。如有疑问可以实际检测,按实测结果来结算,如未能达到国家标准的80%,项目返工且返工的一切费用及车间误工费用由沪江公司负责。2.合同内结算价为4540000.00元,双方同意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于2021年9月1日前付清。二、增项:115430.00元(见附件二)。说明:增项部分沪江公司要求打入账户:62×××25,收款人:**2。附件一、二载明了减项、增项的明细及金额。 在审理过程中,经***与沪江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中的增项、减项进行鉴定,因***未能交纳鉴定费用,且减项鉴定前需进行质量鉴定,而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质量鉴定资质,故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退鉴处理。后***申请启用备选鉴定机构江苏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因未交纳鉴定费用,故江苏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了退鉴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与沪江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虽约定“合同单价为一次包死价格”,但又在合同中约定浮动部分依据补充条款,因***与沪江公司之间并未进行结算,且***申请对增项进行鉴定后又未交纳鉴定费用,沪江公司申请对减项进行鉴定,因鉴定机构无资质退鉴,故案涉工程总价无法确定,***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尚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9元,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本院认为,***起诉要求沪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386501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至于***的诉请能否成立,属于实体处理问题,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53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平 书 记 员 张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