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天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民权县天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2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张长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天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门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天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白中哲
审 判 员  段智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慧颖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