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4360号
原告:***,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鞠丽雅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