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25361号
申请人:**,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1863号。
法定代表人:宋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基恒公司名下价值2 861 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 861 3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 861 3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健
二O二一 年 十一 月 十日
法 官 助 理    龚 星
书 记 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