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22破申3号
申请人:杭州中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工业功能区(新建村春联)。
法定代表人:羊水法,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环城南路598号光典大厦5至13楼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樟。
本院在执行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认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申请执行人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94772350D,注册资本500万元,于2014年3月19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现股东为陈嘉梁、郑济华、章建江、徐文琴。公司经营范围: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住宿;服务:会议接待、棋牌。
截止2021年3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以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0件,执行标的757余万元。
本院认为: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中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建民
审判员 俞明荣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