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执2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工业功能区(新建村春联),组织机构代码72659213X。
法定代表人:羊水法。
被执行人: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环城南路598号光典大厦5至13楼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122094772350D。
法定代表人:孙国樟。
杭州中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浙0122民初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中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及利息4897400元、案件受理费22990元、执行费51374元,现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杭州光典大酒店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宣告破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章建安
审 判 员 章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