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973号
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03696155Q,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96296083F,住所地河南省**县城关镇铁路北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昌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18081A,住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14号院金融广场1号楼14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代理人:李旭,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昌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6元,由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