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02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悦,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3696458,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满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康